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08-02-27 浏览量:4595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使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承担,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由取得《安徽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监理人员承担。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实行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制度,依照《合肥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第六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管理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对项目总监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工作。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条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十条  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公约。

(二)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三)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五)工作到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制止不了的违法违规和违反强标行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七)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三条  项目总监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四条  本市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徽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注册在本企业的在职监理人员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合肥建设信用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经各级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信用管理手册。

外地进肥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派驻本市市区的项目总监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信用数据库,由市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登记备案后发放信用管理手册。

第十五条  实行一人一册制,信用管理手册记录了项目总监以及监理人员的基础资料信息,是评价考核项目总监市场和现场业绩和行为规范程度的依据。信用管理手册由项目总监以及监理人员自行保管,在从事总监活动时,应随身携带,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十六条  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办信用管理手册申请及市级(含)以上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的原件到原发信用管理手册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总监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等发生变更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数据库,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项目总监调离或调入监理企业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办理增减手续,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报名、开标和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同时交验拟派项目总监的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和信用管理手册。

第十九条  在监理工程中标(取得工程)后,在办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企业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一览表和项目总监的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在市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进行登记备案,由窗口负责核查项目总监的资格、在监业务量、到岗承诺等,并将中标工程项目(项目总监)的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条  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当监理项目发生重大有责质量、安全事故,或项目总监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况时,监理企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后可更换项目总监;项目总监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企业应取得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

总监因特殊原因离开原监理单位的,应先办理注册变更,申请将原注册证书注销或办妥注册变更手续后,监理单位方能到招标办办理原工程总监的更换;监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根据申请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让该工程的总监参加另外项目的投标,若再次中标且该总监承担的业务量已满的,监理单位应办理未开工工程总监的更换。

监理企业更换项目总监必须到市招标办办理更换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并应及时到监督机构备案。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同样必须满足执业资格的要求。因本条第一款所述原因被更换的项目总监三个月内不能参加建设市场活动。

在监项目总监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当项目总监完成工程项目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窗口办理销号手续。当工程临近竣工阶段,或者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并且完成该工程装饰部分二分之一以上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市质量安全监督监站确认后,可提前凭有关证明材料,持到窗口办理销号,参加下一个监理项目的投标。窗口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项目总监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个人不得以本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得无故扣压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不得继续使用该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项目总监市场和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和市招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对项目总监现场到岗履责情况和市场行为情况的监管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实行项目总监记分管理制度。对项目总监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操作,作为项目总监信用管理的依据。项目总监记分标准按照《合肥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建筑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负责将项目总监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和记分录入信用数据库,并接受被扣分者的投诉及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建委负责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记分记录进行汇总,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1日起到1231止或自履行项目监理合同之日起到1231。每位项目总监记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新为零。

第二十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给该总监理工程师所在单位,暂停该项目总监职务,责令该总监按时参加强化培训班学习,同时将通知抄送扣分执行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总监强化培训期间,监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成其所在监理企业更换项目总监,该监理工程师两年内不得在合肥担任项目总监职务。同时,外地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还由市建设委员会将情况函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