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7-09-10 浏览量:4682
建城[2007]185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市容局(城管局),合肥市园林局,淮南市公用局:
    为指导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编制,我厅曾以建城字[1993]96号和建城字[1994]41号文印发了《城市建设有关专业规划编制纲要(试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城市规划理论、技术规范和标准已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并指导各地编制(修编)好城市建设各类专业规划,我厅组织力量对《安徽省城市给水工程专业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安徽省城市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安徽省城市燃气工程专业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安徽省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等进行了修订,并经专家审查后改为技术导则。现将《安徽省城市给水专业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安徽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安徽省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安徽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予以公布,以便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时参照执行。
    有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编制,分别参照我厅印发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3]9号)和《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字[1995]312号)执行。
    按照《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市政设施规划审批方式问题的批复》(皖政秘[1997]192号)、以及《安徽省城市专业规划编制与审批规定》(建城[1995]37号),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下述程序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后,予以实施: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应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的规划成果应及时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各专业技术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城市建设有关专业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城建处联系。

    附:城市建设各有关专业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抄报:建设部
抄送: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建行业协会、规划设计单位



                                                                二OO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