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11-18 浏览量:5432
 
建安〔2008〕211号
 
 
各市建委: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平稳好转,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四)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五)起重吊装工程
    (六)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七)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九)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十)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十一)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十二)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前款所列重大危险源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
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突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完善。
    应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并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监管台帐。
    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相符合;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施工方案、控制措施、检查、验收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经单位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或者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单位印章;再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审查批准,加盖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专用章后,方可实施。
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依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方案的附件。
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修改后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编制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抢险救助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查、平行检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书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作为安全监理的重要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认真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造成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按照不良行为记录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的规定,向省发证机关提出暂扣有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议。
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的监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按规定作出不良记录等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六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把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与管理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