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07-30 浏览量:742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改进管理,提高效能,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四、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目录规定“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2日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或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事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电网工程:列入国家规划的省内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市的35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省级电力规划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项目外,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普通国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长江、淮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市航道工程和500吨级通航建筑物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四、原材料

铁矿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市调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项目涉及的设区的市政府协商联合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七、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新(扩)建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对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或实施扩建的主题公园项目,按照项目累计总占地面积和累计总投资确定规模等级。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七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七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九、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省政府商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