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律事务部 时间:2014-11-06 浏览量:17244
建市〔2014〕2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一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2014年11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
实施细则(试行)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的认定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确定施工合同施工方签订的主体;
2.2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工程款收款的主体。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3.1施工合同或协议的施工方是以个人签订、无单位印章的;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
3.2无施工合同或建设单位、施工方拒不提供施工合同的。
4、检查依据 
4.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4.2《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4.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二)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施工的主体单位及工程承包范围;
2.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检查施工单位有无资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3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范围与工程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
3.1实际施工的单位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3.3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4.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三) 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的主体;
2.2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确定招标的主体及招标的方式;
2.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检查招标的方式;
2.4中标通知书:检查中标单位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一致;
2.5应公开招标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核准书:检查改变发包方式的是否进行了核准;
2.6应邀请招标工程采用直接发包的核准书:检查改变发包方式的是否进行了核准。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
3.1应公开招标发包的项目,未在相关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行资格预审的)和招标公告的;
3.2应邀请招标发包的项目,邀请的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
3.3改变法定招标方式不能提供申请书的;
3.4改变法定招标方式提供的申请书未经管理部门核准同意的。
4、检查依据
4.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4.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检查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合法;
2.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检查文件内容是否合理、合法;
2.3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招标标段的划分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成本的控制,资质要求等是否合理。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3.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3.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3.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3.6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企业注册地的;
3.7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提出背离招标项目实际的过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或业绩要求的;
3.8不合理的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3.9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的;
3.10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4、检查依据
4.1《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招标文件:检查招标范围是否是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单位工程的全部内容;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检查施工单位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确定建设单位施工发包的最小单位是否是“单位工程”;
2.3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合同中明确的承包内容与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一致;
2.4报验资料:检查单位工程的施工是否是一个施工单位。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3.1建设单位就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别与两个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
3.2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及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核定总承包的范围;确定进场施工的单位名称、队伍数量及发包、承包、分包关系;
2.2施工许可证:检查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发生变更而重新申领的情形;
2.3分项、分部工程报验表及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查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名称;
2.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确定分包工程的发包关系及分包单位的名称、队伍数量、分包工程范围;
2.5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含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检查工程款申请单位、支付数额、支付关系、收款单位及账号与合同约定的是否一致。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将                   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
3.1建设单位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调整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将原施工合同中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3.2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以外的单位支付工程款的;
3.3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的报审表、报验表的申报主体不是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的选择方式;
2.2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确定分包单位的管理关系;
2.3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分包工程的发包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权、利关系;
2.4分包工程款报审表、支付凭证:检查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流程。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3.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以“三方协议”的方式干预分包单位的选择的;
3.2分包合同中没有分包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质量要求等合同主要条款,以现场管理协议、质量安全协议代替分包合同的;
3.3分包工程款的申报虽然经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签字确认,但分包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的。
4、检查依据
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七条。
二、施工单位转包工程的认定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认定
1、检查对象: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的施工单位名称;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检查中标的施工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是否一致;
2.3报审、报验及监理通知书等施工资料:检查实际进场施工的单位名称;
2.4施工单位与工程实际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协议:检查工程承包人的责、权、利。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位将
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1中标通知书上的施工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2施工单位将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的承包范围,又与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明确由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完成施工的;
3.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认定
1、检查对象: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核查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
2.2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核查分包工程的承包主体;核查分包的工程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1所有分包合同的分包工程内容汇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承包工程范围一致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检查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责任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经公司任命并到岗;
2.2施工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是公司派驻人员、是否到岗;
2.3工程开工令: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情况;
2.4各项报审、报验表、验收表:检查在施工现场实际组织管理施工活动的人员与施工单位任命人员是否一致。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3.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书面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或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形同虚设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任命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到岗履责的。
4、检查依据
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十三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协议:检查工程实际实施的方式及责、权、利关系等内容;
2.2工程款支付凭证:检查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数额;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工程实际施工单位或工程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数额,确定支付的工程款包含的施工内容;
2.3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购买发票、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及进场报审表、备案表:确定购买主体、租赁主体。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3.1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购买或租赁主体非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检查劳务分包的工程内容、范围、劳务分包价款及计算方式等,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工程造价与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数额及比例关系;
2.2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凭证:核定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款总额。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3.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给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价款,是建设单位支付其工程款扣除“管理费”或“管理费含税金”后的全部工程款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工程实际施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联营协议、个人承包协议等:检查协议的合作、联营、承包的方式及内容、价款计算方式等;
2.2工程款支付凭证:检查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对象;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给合作方、联营方、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比例。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1合作协议、联营协议、个人承包协议中明确或实际施工由合作方、联营方、承包人作为施工主体,具体负责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名义完成全部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实际并不组织施工与管理的;
3.2合作、联营方不具有施工合作、联营内容的施工资质的;
3.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给合作方、联营方、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建设单位支付其工程款扣除“管理费”或“管理费加税金”部分后的全部工程款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三、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的认定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承包人。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签订的主体;
2.2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分包工程款收款的主体。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3.1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是个人或无承包单位印章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
3.3分包工程无施工合同或施工单位、分包工程施工方拒不提供施工合同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4.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十条。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施工的主体单位及分包范围;
2.2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检查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有无资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3.1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
3.2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3.3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4.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投标文件: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工作内容;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包工程的范围及合同中约定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
2.3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的内容及施工的分包单位;
2.4工程分包同意书:检查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的书面证明材料。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3.1超出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可以分包的范围进行分包,不能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文件的;
3.2超出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可以分包的范围,进行工程分包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的范围;
2.2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的内容是否包含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及施工的主体单位。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3.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组织、施工生产活动(钢结构工程除外)全部交给分包单位实施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组织、施工生产活动(钢结构工程除外)部分交由分包单位实施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认定
1、检查对象: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确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单位及专业工程的内容;
2.2专业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内的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内容及施工的主体单位。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3.1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内容,分包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由供货单位提供材料并负责施工、安装的;
3.2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内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变相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认定
1、检查对象: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确定劳务分包作业内容及劳务分包单位名称;
2.2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确定再分包的工程内容及施工的主体单位。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3.1实际从事劳务作业的施工单位,其施工业务是由劳务分包单位发包的;
3.2劳务分包单位联合其他劳务企业施工本应由其独立完成的劳务作业工程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劳务作业内容及承包范围、劳务价款包含的项目、计算方式等;
2.2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到位及数额情况,是否包含除劳务作业费用外的其他项目。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3.1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采购的;
3.2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劳务分包工程款超出了应计取的劳务作业费用、小型工具费、必要的辅材费用的。
4、检查依据
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四、施工单位挂靠承揽工程的认定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承包人。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法人授权委托书:确定参与工程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时的被委托人姓名,检查被委托人与授权委托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关系等;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确定施工单位的名称,检查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是否是施工合同签订单位、账号是否是施工合同签订单位的账号;
2.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检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付款单位、账号;
2.4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的使用用途;
2.5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明确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完成工程施工。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3.1参与工程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与授权委托的施工单位无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关系的;
3.2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及账号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施工合同签订的施工单位的;
3.3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保函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汇缴的、出具的;
3.4施工单位将收到的工程款又支付给其他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3.5施工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协议明确资质借用关系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法人授权委托书:确定参与工程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时的被委托人姓名,检查被委托人与授权委托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等关系;
2.2施工合同:确定施工单位的名称,检查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是否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一致;
2.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检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付单位;
2.4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的使用用途;
2.5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与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协议,明确由其他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完成工程施工。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3.1参与工程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是其他施工单位的人员的;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是其他施工单位的;
3.3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保函是由其他施工单位代为汇缴的、出具的;
3.4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将收到的工程款又支付给其他非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的;
3.5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资质借用关系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除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外,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
2.2专业分包合同:检查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是否是施工总承包单位;
2.3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的分包工程款的付款单位;
2.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检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除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外,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3.1专业分包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的;
3.2专业分包单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收取分包工程款的;
3.3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拟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分包)合同:确定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名称;
2.2劳务分包合同:检查所有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劳务作业发包人的名称;
2.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检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的施工单位名称;
2.4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劳务分包工程款的付款单位。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
3.1劳务分包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的;
3.2劳务分包单位从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收取劳务分包工程款的;
3.3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拟选择的劳务分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及人员变更文件:确定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姓名;
2.2劳动合同: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否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
2.3工资表或工资支付证明: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否由施工单位支付劳动工资;
2.4养老保险缴付凭证: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由施工单位缴纳。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1不能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的;
3.2不能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支付了劳动工资的有效证明的;
3.3不能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名称;检查有无联合体承包的内容;
2.2施工许可证:检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一致;
2.3工程款支付凭证:检查工程款的收款单位与施工合同的签订单位、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单位是否一致。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3.1工程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收取的工程款是由其他施工单位支付的;
3.2建设单位向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支付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工程款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确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2.2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支付凭证:检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支付凭证,确定采购的主体;
2.3租赁合同及租赁费发票、支付凭证:检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租赁的施工机械的租赁主体。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3.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的采购合同、购买发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购买单位非本单位名称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费发票、租赁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租赁单位非本单位名称的;
3.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拒不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五、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认定
1、检查对象:工程监理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的监理单位名称;
2.2施工许可证、监理合同:检查中标的监理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监理单位是否一致;
2.3项目监理机构设立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监理通知单:检查实际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名称。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1中标通知书上的监理单位与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2监理单位将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明确的监理业务,又转手委托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具体负责监理工作的;
3.3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与实际开展监理工作的单位不一致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六、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认定
1、检查对象: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人。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名称;
2.2监理投标文件、监理合同及项目监理机构设立文件: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监理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2.3项目监理机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2.4监理服务费支付凭证:检查监理服务费的收款单位名称。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1工程监理单位通过采取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将其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实施的;
3.2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一人以上与监理单位之间没有注册执业关系,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3实际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监理服务费收付关系,或者监理服务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收款单位与监理合同中载明的监理单位不一致的。
4、检查依据
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七、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二)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对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四)对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六)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七)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八)对认定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九)对认定有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十)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十一)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