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建厅 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开工的通知
来源:法律事务部 时间:2020-03-03 浏览量:21764
建市〔2020〕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有序组织建设行业复工复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分区分级精准推进复工复产,明确各方责任主体防控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监督责任,有序推动涉及疫情防控、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建设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建设。防止开复工出现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等问题,严守安全生产底线。

二、依法变更合同约定

疫情影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限应合理顺延,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区)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较大,且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建筑业企业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并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四、落实工程担保

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提升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可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按时支付工程款

完善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约束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足额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人工费用和结算工程价款,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和工资拖欠。

六、帮助企业落实支持政策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财政、税务、社保等相关政策;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落实用工、金融等相关政策。

七、推进民生工程建设

优先保障民生,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19.9万套,基本建成15.3万套。开工建设871个以上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0951户。新增停车位7.5万个。

八、强化项目审批服务

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不见面”申报和审批,切实做到“随时办”。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相关企业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先行办理。相关企业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九、优化房屋交易方式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通过自有平台、进驻电商等线上形式进行促销或居间代理。优化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简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推动不见面办理。推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十、延续证照有效期

对省级权限范围内的住房城乡建设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行政审批事项,其证照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满的,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有效,申请人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继续按延续进行申报。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