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法律事务部 时间:2020-04-14 浏览量:21181

                                              皖政〔2020〕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为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为重点,着力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带动建材、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0年末,各设区的市普遍培育或引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全省培育10个左右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产能达到10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15%。到2025年,各设区的市培育或引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少于3家,并形成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全省培育5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5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产能达到50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30%,基本形成立足安徽、面向长三角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生产主体。支持商品混凝土生产、墙体材料、门窗制作、钢材生产加工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向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转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引进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企业,形成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支持装配式构配件生产企业布局建设生产基地,原则上各设区的市不少于1个构配件生产基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健全产业链条。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补齐、壮大、拓展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全产业链,实施优势产业强链补链工程,支持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咨询、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主体拓展业务范围,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配套实施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地应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引导装配式建筑设计、科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物流、检测等企业产业聚集,创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布局引导,发挥沿江、沿淮、省域交界城市的水运和地域优势,打造面向长三角地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三)扩展市场需求。各地围绕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公布建设项目,为产业发展提供市场需求,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坚持质量安全和宜装配则装配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居住项目为切入点,分步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水平构件、竖向非承重构件、竖向承重构件技术体系,逐步提升装配率。以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技术体系。倡导轻钢结构、木结构在旅游度假、园林景观和仿古建筑项目中的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开拓发展空间。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承揽国际工程项目,支持承接我省推动的境外经贸园区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合肥海关)落实长三角产业协同发展支持政策,承接构配件生产产业转移,支持构配件企业积极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五)提升竞争能力。依托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在全省建设12个装配式建筑研发中心,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争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机电设备、构配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等一体化集成技术研究。(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大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加强质量管理。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加工过程检测、出厂验收相关制度,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实行驻厂监造,确保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依托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的实验室,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检测。开展装配式建筑产品目录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样板房验收和装配式结构首层验收制度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七)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应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建设用地,对照年度目标任务,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的用地指标及具体地块,并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各市人民政府)对省重点调度的装配式建筑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大财政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招商引资企业申请“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企业在境外投资从事实体经济活动,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费用补助,重点支持国际产能合作和“一带一路”投资项目。对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按当年新签境外项目合同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项目咨询、设计规划等前期费用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地应出台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各市人民政府)

(九)加大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各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各市人民政府)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十)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具有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省教育厅)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将装配式建筑技能人才纳入全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开展精准培训,有效提升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建设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技能大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按规定给予赛事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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