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来源:法律事务部 时间:2020-06-10 浏览量:19453

交公路规〔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创新和细化保障措施,从项目决策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款拨付、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工程建设的全流程、全链条综合施策,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落实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建立本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合理约定人工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依法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责任义务、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组织相关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备劳资专管员。总承包单位对相应分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要求,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具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并依法保存用工管理资料。用工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四)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

  (五)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应依法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积极配合用工单位完成实名登记并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工作规程等提供劳务服务;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三、坚持源头防控

  (七)工程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审慎决策,不盲目上马项目和随意扩大建设规模。要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监管,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制定资金平衡方案;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八)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社会投资项目应依法选择信用良好、具备能力的社会投资方,细化合同协议,强化资金落实,明确社会投资方退出机制,防止因项目社会投资方变更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九)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企业工程款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研究建立拖欠企业工程款清理督办制度,依法将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等记入建设单位信用记录并公示。

  (十)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快资金拨付,为及时支付工程款创造条件。对于因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地方未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拖欠且影响恶劣的地区或项目,部将研究核减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四、完善制度体系

  (十一)严格合同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在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合同中,应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未按要求订立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 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当保存一份合同原件。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可依法适当简化合同内容。

  (十二)规范实名登记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农民工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汇总、核实农民工个人信息,统一管理所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有条件的应规范着装,佩戴工牌;农民工退出项目现场施工时,应予退场登记。农民工合同签订情况及实名登记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十三)推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

  除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工程外,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中,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需要,约定人工费用数额或比例等。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当期核报的人工工资数,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合金融机构对专户资金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公示30日后可依法注销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十四)推行代发工资制。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约定代发工资的相关责任、程序、具体办法等。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后,总承包单位将核定的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表提交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代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十五)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形式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支付时,依法按照约定的担保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十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依法采用适当方式存储或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按“无拖欠可减免,有拖欠可提高”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管理;工程结束后未发生拖欠的应按规定及时退回,在保障工资支付的同时,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在此之前各地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十七)建立劳资专管员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到人,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完善基础资料,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夯实工作基础

  (十八)完善基础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应规范和完善农民工合同管理、实名登记、考勤记录、进退场记录、工资核算、工资发放及支付凭证等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相关台账和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农民工名册、岗位及用工时间等汇总情况。发生农民工工资争议时,用工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其依法保存的材料。

  (十九)规范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结合施工标准化有关要求,规范告示牌设立位置和内容,原则上应当在驻地主要出入口和农民工集中住宿区的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

  (二十)加强农民工培训和普法教育。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积极开展农民工劳动技能、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和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欠薪相关咨询、调解、诉讼等,帮助农民工依法解决欠薪问题。

  (二十一)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项目结合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工作,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并及时做好与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相关部门信息化平台的衔接共享。有条件的项目,可采用人脸识别、电子标签等技术,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进一步梳理信访、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以及施工现场举报箱等渠道,研究畅通投诉举报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对于农民工工资相关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移交并做好衔接。

  (二十三)强化监督检查和验收公示。

  结合公路水运建设督查、质量安全督查、春运检查等,对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重点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工程款支付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等,对出现拖欠的项目、企业等进行重点监管,对重点时段提前进行部署。工程项目交工验收(或完工)后,应按要求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

  (二十四)加强信用监管。

  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对于进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要明确惩戒措施,定期公开公示,提高企业违法失信成本;依法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有关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七、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制度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二十六)注重部门协同。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有效化解矛盾。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

  组织指导项目有关单位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广泛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解读,弘扬守法诚信,曝光违法拖欠,督促用工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6号)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18日

  抄送: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法制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水运局、运输服务司。